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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
为确保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增强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会计人员更新会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推动相关会计法规准则制度的贯彻执行,现将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及培训对象
继续分层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双轨运行。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全市高级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高级会计师必须参加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高级会计人员专题培训,具体培训计划另行制订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当地一般会计人员(除高级会计人员以外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对企业会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不强制实行分类培训。
二、培训、考核时间
2016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11月30日。
三、培训内容、途径及考核方式
(一)参加网络培训、面授培训的相关规定
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面授培训须一次性完成24学时,其中:必修课不少于12学时,2016年必修课程为“管理会计——全面预算管理”,
宁波市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实行网上报名。会计人员登陆“宁波财税——会计之窗”网站的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选择中华会计网校、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东奥会计在线的网络培训或经属地财政局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2016年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为15元/人,补2015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网络培训费标准仍为100元/人。面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由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确定。
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实行考培分离试点,考试方式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考点进行集中机考。抽到集中机考的会计人员,考试成绩合格才能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集中机考的时间、地点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试内容为必修课程内容,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集中机考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集中机考两次不合格的(含报名后未实际参加考试的情况),需重新缴费参加培训及考试。
会计人员可以参加经属地财政局备案确认的本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组织的自行培训,非本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内的会计人员参加该部门(单位)和企业集团自行培训的,其继续教育学时不予确认。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属地财政局备案确认的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其继续教育学时不予确认。
(二)参加财政部《会计法》问卷调查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财办会〔2016〕16号)规定,《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自2016年5月5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其中,PC端可访问“会计汇”问卷调查网站(http://diaocha.360kjh.com/)参与活动;移动终端可通过微信扫描“《会计法》问卷调查二维码”(见附件)进入问卷系统参与活动。会计从业人员完成问卷调查,可折算为取得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2学分。
为配合该政策顺利施行,及时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我市会计人员参加问卷调查活动时,应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选定区域为“宁波”)。在完成问卷调查确认继续教育学分后,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继续教育方式补齐24学分以完成2016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其中,参加网络培训、面授培训的,必须完成12学时的必修课培训。完成必修课培训后被抽到集中机考的会计人员,考试成绩合格才能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参加网络继续教育12学时培训的,其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为7.5元/人;参加面授继续教育12学时培训的,其面授继续教育培训费由社会培训机构确定。
四、培训信息登记与从业资格管理
1.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确认通过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信息将在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记录,会计人员无需到现场登记继续教育信息。
2.要求调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当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在10月1日以前调转的,当年度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在10月1日以后调转的,应当在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后再办理相关调转手续。
3.一般会计人员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一律参加网上补培训。2012年至2015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在网上补培训并参加必修课程集中机考成绩合格后,才可确认该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高级会计师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其补培训必须参加宁波市财政局组织或认可的高级会计人员专题培训。